桂疾控函〔2024〕22号
自治区疾控局关于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202451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林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区疾控机构落实“两个允许”的建议(第2024517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综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全力推动我区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疾控体系改革、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构建全区公共卫生体系,推动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2023—2024年筹措落实中央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20.82亿元,用于推进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免疫规划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实施;筹措中央和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77.35亿元,用于支持包括预防接种、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筹措中央资金约1.6亿元,用于支持建设完善省级统筹区域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指挥体系、各级传染病应急队建设和现场流行病学骨干人才培养等工作开展;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十四五”以来,争取到中央预算内资金约4.63亿元支持广西公共卫生应急技术中心大楼(中国—东盟疾病防控交流合作中心)等16个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约为12.28亿元;2023年以来,自治区财政统筹科技领域专项资金1350万元支持疾控领域科技项目研究,包括支持疾控相关自然科学基金、疾控领域科技特派员基层服务项目、疾控方面广西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
二、关于代表提出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推进疾控机构“两个允许”的落地及开展社会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得收入除弥补成本之外由疾控中心统筹使用方面的建议。目前,全区疾控类事业单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根据现行政策按当地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核定绩效工资,与当地同级公务员工资水平保持大体平衡。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两个允许”要求,探索建立符合疾控体系人才队伍特点的薪酬保障和激励制度,规范面向社会提供的公共卫生技术服务,进一步激发疾控机构活力,保障疾控专业人才“招得进、留得住、发展好”。
(二)关于落实卫生防疫津贴和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政策方面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于2020年印发《关于转发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号),决定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公共卫生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等津贴补贴。2020年,我区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卫生防疫津贴等特岗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80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医务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8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的通知》(桂新冠防指办〔2020〕68号)等政策,进一步保障了抗疫医务人员权益。2020—2023年累计安排自治区本级资金2.11亿元对包括疾控工作人员在内的直接参与疫情防控救治的医务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并由各级财政安排经费对包括疾控工作人员在内的参与联防联控的人员给予联防联控人员补助;累计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卫生防疫津贴1040万元,支持传染病医院等符合卫生防疫津贴政策执行范围的事业单位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
(三)关于科研人员按照规定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科研经费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发放方面的建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试行将科研教学奖励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256号)精神,疾控中心承担纵向科研项目的间接经费以及横向课题经费中合理的人员薪酬激励经费,以及科研人员按照规定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科研经费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发放,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总量的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四)关于高层次人才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等灵活薪酬分配方式方面的建议。目前,事业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可进行自主分配并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您所提意见建议,推动出台《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具体化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符合疾控体系人才队伍特点的薪酬保障和激励制度,加强疾控人才队伍建设,切实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4年4月26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