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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疾控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频次上限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6-10 08:00
自治区疾控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频次上限公示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内容 行政检查依据 行政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
1 对民营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医院感染管理监督检查 预防接种管理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医疗废物处置、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以及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八条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三、四、五章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二、三章
根据年度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及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案开展,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2 对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等情况,消毒服务机构的设备情况,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情况,自检制度检测、检测人员和条件情况以及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八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
根据年度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案开展,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3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的行政检查 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水源卫生防护情况、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水质经净化、消毒情况、开展水质自检情况、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以及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根据年度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开展,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4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所生产的涉水产品持有卫生行政许可批件情况、生产场所及人员卫生状况、生产原料、生产工艺、产品自检等情况、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与实际生产产品一致性情况以及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根据年度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开展,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5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持有情况、市售涉水产品产品名称、型号和标签(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等与卫生许可批件内容一致性情况以及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根据年度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开展,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6 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行政检查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以及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三、四章 根据年度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及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方案开展,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7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等情况,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等情况,对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等情况,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情况,对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对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等情况,对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三、四章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三章
根据年度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开展,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8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以及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三、四章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三章
根据年度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开展,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9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行政检查 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以及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三、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
根据年度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开展,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10 对放射诊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设施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卫生安全与质量控制情况,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以及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三、四章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三、四章
根据年度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开展,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11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持有资质证书及按照资质认可范围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情况,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规范性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情况以及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三、四章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三、四、五章
根据年度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开展,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12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以及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三章
根据年度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开展,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13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学校的教学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情况,督促学校落实学生健康监测和健康教育情况以及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三、四章 根据年度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开展,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14 对托育机构、幼儿园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托育机构、幼儿园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情况、卫生保健工作开展情况、规范设置管理工作情况以及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章 根据年度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开展,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15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情况,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情况,出厂的餐具、饮具是否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出厂的餐具、饮具是否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以及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根据年度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开展,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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