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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25年版)》政策解读

2025-12-09 09:52     来源:卫生免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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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管理,保障疫苗供应和安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控局、自治区药监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广西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25年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出台,对规范我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程序,强化采购流程监督管理,保障非免疫规划疫苗及时、有序供应,切实满足群众接种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草依据和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等规定“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具体采购方式、采购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2020424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疾控发〔20207号),该方案对规范我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非免疫规划疫苗品种的增加以及群众接种需求日益增长等新形势新要求的出现,需要对《实施方案》中采购流程、监督管理以及新获批上市疫苗产品紧急目录增补程序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工作。

二、基本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基本原则”。明确了信用原则和监管原则,强调了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非免疫规划疫苗质量和供应。

第二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了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部门机构等。

第三部分为“采购流程”。明确了发布公告、申报材料,审核材料和网上采购等流程内容,对采购周期、采购目录品种,增补工作的时间和审核机制进行了完善。

第四部分为“疫苗配送”。明确了供应配送疫苗的责任主体,并对配送方式和配送时间提出了要求,强调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配送单位、疾控机构、接种单位进行疫苗配送和接收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部分为“货款结算与支付”。强调了疾控机构应根据相关要求和疫苗采购合同,及时完成与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货款结算和支付。

第六部分为“监督与管理”。明确了卫生健康、疾控、药品监督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强调了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控机构、采购机构、接种单位和个人违约和违规牟利行为要严肃依法依规处理,并要求加强信息公开,确保采购各环节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部分为“其他”。明确了本方案执行后,原桂卫疾控发〔20207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完善发文主体。

根据职能调整和工作需求,将发文主体由原桂卫疾控发〔20207 号文件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机关事务管理局调整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药监局。

(二)优化申报报价流程。

明确了“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产品进行报价,并承诺报价中的疫苗价格不高于该疫苗产品截至报价前与周边省份(广东、湖南、云南、贵州)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项目同期的最低疫苗价格”。保障疫苗质量和价格惠民,避免不同省份因疫苗储运费标准不一,无法合理比较疫苗采购价格,优化营商环境

(三)修改采购周期及完善采购品种目录增补场景。

为满足我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和使用需求,对采购和增补的周期进行了修改:集中采购周期修改为“原则上每三年1次”,年度增补周期修改为“原则上每年2次”,并新增了“紧急增补”程序。满足实际工作需求和群众对新上市疫苗接种需求。

四、贯彻落实

自治区疾控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读与组织实施工作,扎实推进《实施方案》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同时,密切关注并研究政策落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预防接种工作提质增效。

五、政策咨询渠道

联系处室:自治区疾控局卫生免疫处。

联系电话:0771-262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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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相关链接: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疾控局 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印发《广西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25年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