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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设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涉水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
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水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保证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制度有效实施,2007年,原卫生部制定下发《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并于2011年进行修订。国家疾控局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
二、修订原则
《目录》的总体框架保持不变,功能定位仍然是界定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的产品类别和产品范围,即纳入的产品项目需要申请取得卫生许可,在现有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产品项目应当有相关文件或卫生安全风险性评估报告作为依据,严格把握,原则上无相关依据的产品项目不予增减调整。
三、主要内容
《目录》明确了国家疾控局和省级疾控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同时明确未列入《目录》的涉水产品不需要申请卫生行政许可。
《目录》将产品类别分为6部分,前5部分列明了纳入许可范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等5类产品及其细化分类,细化分类中列明了具体产品项目;第6部分为前5部分产品类别的新涉水产品。
四、组织落实
国家疾控局将加强宣传解读、组织实施,认真推动《目录》贯彻落实。各地要以《目录》为指导,规范涉水产品的分类、产品范围和行政许可标准,确保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制度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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