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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疾控科教发〔2025〕2号
各市疾控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区直各有关卫生健康单位:
为加强我区疾控领域教育科技人才项目专家队伍建设,提高评审质量,助力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广西疾控领域教育科技人才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2月31日第26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疾控领域教育科技人才项目
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西疾控领域教育科技人才项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更好发挥专家在疾控领域科技创新战略咨询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旨在汇集区内外高水平专家,服务于我区疾控领域各类教育科技人才项目评审、论证、咨询、评估、评价和认定(以下统称“项目评审”)等活动,为我区疾控科技创新战略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提供有效支撑。
第三条专家库由自治区疾控局负责组建、管理、指导与监督,按照统一建设、分类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安全可靠的原则建设和运行。自治区疾控局规划财务与法规处(科技教育与对外交流合作处)会同自治区疾控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根据自治区疾控局的委托或聘请,专家库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自治区疾控局科研项目的评审和科研成果验收。
(二)自治区疾控局科研平台、培训基地、人才项目的评审及验收。
(三)国家级、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
(四)自治区疾控局牵头组织开展的科技创新战略、规划政策编制、指南编撰等咨询论证。
(五)自治区疾控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管理
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自愿参加项目评审工作,具有奉献精神,遵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评审职责,有参加评审的时间和精力,身体健康,能适应评审工作要求,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广西医学高层次人才、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学(专)科负责人等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三)原则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具有担当本专业(本学科)评审的专业能力和学识水平。
(四)在疾控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无不良科技信用记录,无学术不端行为,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六)相关领域或行业具有重大学术技术成就的高层次人才由自治区疾控局邀请,经本人同意及所在单位审核后,可直接入库。
第六条专家入库采取单位推荐、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单位推荐。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推荐要求,递交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核,落实推荐责任并上报。
(二)定向邀请。
1.对根据工作需要且符合入库条件的高层次、紧缺领域专家,由自治区疾控局主动邀请,经本人同意及所在单位审核后,可直接入库。
2.根据项目评审工作对专家的实际需求,可紧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入库,经审核后办理入库手续。
(三)交换共享。通过与区内外各类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享的原则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区内外相关行政部门需要使用专家库资源的,自治区疾控局可依申请并按专家自愿参与原则提供相应协助。
第七条专家填写个人申请信息应准确、完整、全面,并对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填报的不予审核通过。专家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入库专家分类标识体系,对专家专业范围、特长领域、研究方向、评审类型、地域分布、工作单位等进行精确描述,支撑精准智能匹配抽(选)取专家。
第八条专家库实行信息动态调整和更新机制,专家应当每年进行信息确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推荐单位应当及时提醒,并对专家更新信息进行审核。专家连续2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暂停。
第九条专家因工作调整或其他原因自愿放弃专家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自治区疾控局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提醒,情节严重的予以出库并公告:
(一)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影响专家群体声誉。
(三)在项目评审活动中违反规定,未能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
(四)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承担工作任务;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以上。
(五)履职评价差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推荐单位获知专家出现以上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区疾控局。
第十一条自治区疾控局从评审质量、评审态度、评审纪律等方面对专家参与评审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二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有关规定,获得评审劳动报酬。
(三)自愿退出专家库。
(四)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和参与自治区疾控局以外单位的咨询评审工作。
(五)有权提出个人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等事项要求。
第十三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本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专家信息。
(二)主动申请回避。
(三)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等规定,抵制或依法检举项目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专家意见,并对出具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与活动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提供便利。
(二)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三)不得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不得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泄露在评审等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被评项目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项目的知识产权。
(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活动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接受活动对象的宴请。
(七)不得将项目评审专家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和宣传。
第十五条专家在收到评审等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参加评审:
(一)本人申请或者参与被评审项目;本人申请或者参与的项目与被评审项目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二)与被评对象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或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三)与被评对象在过去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四)2年内与被评单位存在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等。
(五)被评审项目单位在评审前提出合理回避申请。
(六)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十六条专家选取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抽(选)取方式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和要求选定。
(一)随机抽取。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专家选取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二)择优选取。原则上应当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在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上与科技评审要求相符的专家。重大咨询论证事项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和条件内择优选取专家。
第十七条自治区疾控局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科技人才、科技平台等各类项目需要选取专家的,应当在评审方案中明确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及抽取方式。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3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同一专家组中原则上不安排同一单位的专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自治区疾控局严格保障信息系统及专家个人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九条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自治区疾控局及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取消专家资格,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所涉及项目必要时应重新组织评审,相关行为信息纳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二十条推荐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科研失信、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项目评审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由自治区疾控局按程序及时将其予以移除出库,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等个人原因无法承担评审任务的。
(三)年龄超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的。
(五)一年内3次及以上无充足理由拒绝参与评审的。
(六)因出现科研失信或学术不端问题等违反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被处理,且在执行期内的。
(七)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八)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疾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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