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13498 | |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1月12日 |
| 标 题: 自治区疾控局关于全面推行全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疾控监督发〔2026〕1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6日 |
| 效力状态: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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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疾控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疾控监督二发〔2025〕12号)等要求,持续深化公共卫生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保障群众健康。现就全面推行全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工作
公共场所人群密集、人流量大,开展公共场所备案管理,加强和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秩序,对于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保障群众健康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对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等七类公共场所(以下简称七类公共场所)全面推行备案管理工作,明确承担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的具体科室、人员和咨询电话,细化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办理流程等内容,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已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所在地疾控部门应当主动与同级行政审批机构对接协调,在原委托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的委托工作。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全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二、严格规范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工作流程
市、县两级疾控部门负责统筹实施辖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工作,应当通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或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官网向社会公布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程序、要求、时限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公告内容可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事项公示(参考)》(附件1)制定。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可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s://zwfw.gxzf.gov.cn/)申请线上办理,或在属地政务服务机构进行线下办理,按要求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表》(附件2)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变更信息表》(附件3),由备案部门对公共场所卫生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备案,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凭证》(附件4)。
在经营单位完成卫生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县级疾控部门应当通过同级卫生健康或疾控部门官网,向社会公布备案公共场所的名称、地址及经营项目等相关信息。
三、及时做好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工作衔接
各市、县级疾控部门要及时引导和督促辖区内已取得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的经营单位补办备案手续,备案日期以实际办理时间为准。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七类公共场所,可继续使用原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或发生变更时,按照备案流程办理卫生备案并领取《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凭证》,不再延续或变更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四、持续加强公共场所全链条监管工作
在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完成卫生备案后,实施备案的疾控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现场核查,指导经营单位持续做好公共场所卫生条件。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饮用水供水设施设备等的重点场所,应当在完成卫生备案之日起60天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相关公共场所备案信息上传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https://xxpt.jdzx.net.cn/nhisportal/)建档立卡,纳入随机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本底库,适时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
五、强化公共场所备案管理能力和政策宣传
各级疾控部门应当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内容和要求的培训,指导各级卫生监督人员遵循公开、公平、便民和高效的原则,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等有关要求,开展备案管理工作。要面向社会加大公共场所卫生备案政策要求的宣传、普法工作,围绕备案目的、备案政策核心内容,开展多维度、全覆盖的宣传解读,提升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和支持力度;将公共场所经营条件、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要求告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引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卫生备案。同时,要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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